【知产小课堂】保密专利申请与审查实务解读
发布日期:2025-08-14 来源:中船集团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微信公众号
保密专利申请与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
一、专利申请的保密确定
申请人提出保密请求的保密确定
1.保密请求的提出
若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且需要保密,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提出保密请求,申请文件需以纸件形式提交。此外,申请人也可在发明专利申请做好公布准备之前,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做好授权公告准备之前,提出保密请求。
若申请人在提出保密请求之前,已确定其申请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且需要保密,则应当提交具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出具的保密证明材料。
保密证明材料中需写明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原因及保密要点、定密责任人、定密机关或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申请人机要通信地址以及定密日期。同时,该文件还需加盖定密机关或单位的公章。
2.保密的确定
审查员应当根据保密基准 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1)涉及国防利益的专利申请:其保密确定工作由国防知识产权局负责。若经确定需要保密,应当及时移交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审查员需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移交国防知识产权局通知书》;若经确定不需要保密,审查员则应发出《保密审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不予保密,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2)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保密确定工作由专利局负责,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确定。审查员根据保密确定的结果发出《保密审批通知书》: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予以保密,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不予保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专利局主动进行的保密确定
分类审查员在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开展分类工作时,若发现申请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而申请人未提出保密请求的,应将该专利申请筛选出来。审查员需依照上述申请人提出保密请求的规定,对上述专利申请进行保密确定。
对于已被确定为保密专利申请的电子申请,审查员应将其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此后,申请人需以纸件形式向专利局或国防知识产权局提交各类文件。
二、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1.涉及国防利益需保密的专利申请
涉及国防利益需保密的专利申请,由国防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经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依据国防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知识产权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国防专利的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若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专利局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专利的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和无效宣告决定日。
2.涉及国防利益以外需保密的专利申请
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保密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专利局按以下程序审查和管理:
审查员需对已确定为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在作出解密决定前,对其实施保密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负责。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基准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一致。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发明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基准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内容,仅包括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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